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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但农村劳动者有例外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16岁~18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者为未成年工,联系《民通》及《民通意见》,注意未成年工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在欺诈、威胁情形下,劳动合同为无效,但依《合同法》第52、53条,一般的欺诈、胁迫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见,《劳动法》与《合同法》存在冲突。《劳动法》是特别法,有关劳动合同效力之法律适用,应以《劳动法》为准。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这里特别强调,劳动者惟有:①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工作10年以上的;②在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有单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约定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并非无效,而仅是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部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1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即体现在以上几个条文上,应注意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本法第22条规定的是违反商业秘密保守义务的违约;《合同法》第43条是作为先契约义务规定的,违反则承担缔约过失,第92条是作为后契约义务之一种规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内容最丰富,主要是从侵权角度调整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通知》第1~2、4条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法》在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内容,以上几个条文每年必考,务必准确、灵活掌握。

  2 正如《合同法》第93、94条规定的一样,依本法第23、24条等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也可分为双方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而后者又可分为约定单方解除与法定单方解除。上引第25~29条正是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单方解除权的享有与不享有情形,其分为四种情况:第25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的四种情形;第26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始可单方解除的3种情形;第27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裁员情形下的单方解除; 第29条则规定的是不得单方解除的4种情形。以上4条共规定了12种情形,极易混淆,务必准确记忆。

  3第2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3种情形,亦是司法考试之重点,务必掌握。

  5最后需掌握的难点是,第29条的规定可排除第26、27条之适用,但不得排除第25条之适用,此系劳动合同解除之最难点。如一个怀孕的女工被依法追究刑事的,用人单位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但一个怀孕的女工不得列入被裁减之列。

  1上面提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权分四种情况,这里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形下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在第32条3种情形下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有关单位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违法行为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举报为专门机关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线索。举报既方便了组织和个人行使监督权利,又方便了专门机关履行职能,实行专门监督 实现丁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可以很多,如提出建议,当面批评,或者进行工作检查,等等,举报只是其中的一种。

  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权利。举报权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自愿举报。举报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是否行使举报权利由举报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能强制举报,也不能妨碍举报。选择举报受理机关。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可以凭主观判断选据举报受理机构,不必受到举报机构级别和管辖分工的限制。选择举报时间和举报方式。有权决定是否实名举报。获得保护。对于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人有权投诉,要求予以处理。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获得必要奖励的权利。

  举报作为监督的有效形式 其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方便群众对违纪、违法、犯罪等等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进行检举和控告,要求予以处理。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 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对党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专门机关通过举报可以获得大量的举报线索,有利于专门机义履行职责,尤其是监督职责。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对象必须是有功人员。各地已相继出台了一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办法,如湖北荆门市《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标准:对举报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对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的,按收缴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总额,在1%的比例内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且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可酌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对举报其它方面的错误行为,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理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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