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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50岁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辽宁女子失去养老金法院判了

美发招聘网2023-04-27美发人才劳动法正常离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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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劳动法全文,劳动法正常离职规定,劳动法合同法47条  企业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现在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现在的退休还与社会保险养老待遇关联,只有连续缴满15年的社会保险,才能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 但是如果男女年龄到了退休年龄,但是社会保险年限不符合退休条件,企业终止合同就会给劳动者的退休待遇造成致命打击 在退休年龄到来时,劳动者没有缴满15年社会保险,被终止劳动合同,此前的社会保险就等于白交了,退休待遇也没有着落 为什么不能更加人性化地对那些在退休年龄到来时,不够社会保险年限的人延续几年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缴费呢?

  黑龙江龙江县70后女子到大连市一家化工企业做工,签订了长期合同,但是在合同到期前,女子年满50周岁,企业终止了与女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女子达到了50岁退休年龄,同期还有38人以同样理由终止劳动合同 女子社会保险没有交够15年,无法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 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 5万元,法院却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企业与达到退休年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

  黑龙江省龙江县70后女子徐某某在大连市打工,2018年10月19日,徐某某与大连BX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操作工,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采用计时工资,工资标准为2,756元/月,绩效工资根据劳动贡献确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六)乙方(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合同第三十三条终止合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等。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

  2021年7月27日,BX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作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的通知》张贴于公告栏,徐某某等36名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开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名单内劳动者及时办理终止手续。2021年7月31日,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注明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徐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当地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BX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894 2元。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徐某某1970年12月B日出生,已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化工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虽然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徐某某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化工公司已为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在化工公司。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某坚持主张化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要求二审法院改判。虽然徐某某已满五十周岁,但其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在徐某某年满五十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后,公司仍延续与徐某某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继续按照劳动关系为徐某某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书》33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化工公司就要向徐某某支付经济补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范围。一审法院适用过时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错误,与2012年12月28日修订更新后的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徐某某2020年12月B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使双方2019年9月25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止,化工公司也有权依据上述规定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徐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认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23年2月15日,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徐某某是1970年12月B日生人,到2020年12月B日满50周岁,但是化工公司此时还没有与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化工公司是2021年7月31日终止了合同。也就是说,化工公司在徐某某年满50周岁后仍然能够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社会保险机构并没有禁止年满50周岁的女社会保险。但是,化工公司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强行终止劳动合同,而这个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并没有列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样做的后果是徐某某社会保险年限不够15年,没办法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

  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于用人单位有失公允。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这个答复有点偏颇,50岁以上的女性就业基本就停止了。如果50岁以上的女性还在工作,要么是事业单位干部或者企业干部、自己创业,既然50岁以前就工作了,至少缴纳了几年社会保险,再继续工作一段时间社会保险缴费15年退休是没有问题的,不会出现达到退休年龄没有社会保险一直工作到企业倒闭,或者劳动者死亡的情况。简单以退休年龄作为终止合同的理由,就会造成45岁以上的男性,40岁以上的女性就业困难,在人口老龄化,劳动力自由困乏,和普通人养老问题上造成社会困扰。劳动者能不能劳动是以身体健康状况为依据,而不是年龄。正确处理退休与劳动合同年龄、以及劳动者普及养老保险待遇方面要实现协调统一,而不是相互割裂。

  从法律上说,化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有依据,但从情理上说这个做法很不道德。因为女性的50岁退休年龄,还有例外就是干部55周岁,如果女子岗位定性为干部在延续5年退休年龄没有问题。在企业来说,干部和工人的区分就是依据企业的工作岗位设定和管理制度决定。徐某某耿耿于怀的就是既然在2021年7月之前,年满50周岁,化工公司都能够延续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继续延续劳动合同就不是问题,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就是找借口损害劳动者权益。法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有权利选择随时或者某个时间终止劳动合同,这不影响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人生不易,一些劳动者在社会上打拼一辈子,由于种种原因,养老保险待遇都混不上,这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失败,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漏洞。退休制度除了与年龄相关,也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挂钩,不够退休年龄所需的社保缴费年限,完全可以通过补缴社保费来弥补,简单地以退休年龄和社保年限剥夺一个劳动者退休待遇不是良善之举。笔者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没有到期的,应该继续履行,但是,劳动者能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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